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实行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无法实行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 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实行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实行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实行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 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法律规范、标准或者规划 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 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以 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 可实行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实行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进行违法建设的全部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 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