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法律 规 范 > 和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 对 象 , 记 录 和 反 映 企 业 本 身 的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可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 九 条 企 业 的 会 计 记 账 采 纳 借 贷 记 账 法 。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能够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能够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 映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 (二)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 以 满 足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