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河北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招投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4、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