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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广东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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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第 189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 3—7 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 3-5 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至 6 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本决定 2025 年 5 月 31 日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 9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 109 号公布 根据 2025 年5 月 3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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