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请销假及考核暂行办法一、 为了保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二、 在工程施工期间,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坚守岗位,不得私自脱岗,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三、 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例行请假手续离开现场(业主、监理安排的学习、会议事项除外)即算脱岗。每人每月可休五天,需填写请假条。四、 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需请假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天,由本人亲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五、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请假在两天以内(含两天)的,由总监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总监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批。总监请假直接报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批。六、 原则上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月请假最多不得超过五天。七、 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请假时,必须授权临时代理人主持施工场地工作。八、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1)总监每天罚款 300 元,无正当理由且未按时销假或超假每天罚款 200 元;(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天罚款 300 元,未按时销假或超假每天罚款 200 元;(3)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天罚款 200 元,未按时销假或超假每天罚款 100 元;九、对无故缺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召开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生产调度会议者,每人每次罚款 100 元,迟到一次每人罚款 50 元。十、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同时休假,施工场地则暂停施工。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