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业经 2025 年第 6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附件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立项第三章 起草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第五章 报批和发布第六章 实施第七章 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履行好国务院“三定”方案给予农业部编制和实施农业农村经济各类规划的职责,充分发挥规划在农业农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推动农业部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5]33 号)、《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25]794 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农计发[2025]1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对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农业部及部内有关司局为指导农业农村经济进展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而编制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 规划类别
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以全国农业农村经济进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五年规划相一致;专项规划是指以农业农村经济进展的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或某一产品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农业农村经济进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是指以公益性、基础性的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等建设为内容编制的规划
第四条 管理体制
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农业部常务会领导下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农业部常务会审议决定年度规划立项、重大规划审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展计划司是农业部规划归口管理司局,负责规划编制、发布与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各司局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编制主体
规划归口管理司局牵头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跨行业或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