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非住宅房的拆迁安置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区拆迁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建设、进展改革、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 市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拆迁安置房进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安置房进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第九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根据“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以需定产、政府定价、统一实施”的原则,由市建设投资公司根据市场化运作,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第十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给予减免。第十一条 拆迁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每套建筑面积分别按 45 至 90 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