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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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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6 年 7 月 14 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 二 ○ ○ 六年七月二十日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进展规划。 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进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进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讨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进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沟通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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