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满足职工购建房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贷款的对象第一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 年以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 2 年以上的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4、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7、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二、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二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状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男、女按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各延长 5 年,即男职工计算为 65 岁,女职工计算为 60 岁;一般最长不超过 15 年。第三条 贷款额度以下述条件的平均额度为借款人的参考贷款额度: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 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 50%;2、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 2 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 3 倍;3、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 50%,贷款期限在 6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 40%(不含一年期内的贷款)。第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三、贷款操作程序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妻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