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颁布实施后的中国信托制度体系研究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信托业的发展是伴随着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金融体制的深化而发展的。我国信托业在 20 多年的发展中历尽周折,几起几落。1979 年 10 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宣告成立,标志着信托业在中国的兴起。在此后 20 多年的时间里,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到 1998 年最多达到 1000 多家。直至 1998 年中国第二大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事件成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转折点。此后,在整顿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的总数首次减少到 218 家,后来进一步合并后仅剩下 60 家。不可否认,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完善金融功能、启发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促进证券市场形成与发展以及配合财政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几经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数量已经由 1000 多家,保留为目前的几十家,同时这些保留下来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过整顿规范,已经成为资金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内部组织健全的现代化金融机构,它们生机勃勃,蓄势待发,准备为中国金融事业做出新的贡献。但是在过去的 20 年中,信托业的发展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就像其他行业的起步一样,信托业积累了很多问题,也存在很多疑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法》于 2001年 4 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 50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宣布《信托法》将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信托法》的出台使信托业的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为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更重要的是使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正式的确立。本文将以《信托法》为基础,对中国信托制度体系做以专门研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重要意义《信托法》是繁荣和发展我国金融事业的重要法律,它对于理顺信托法律关系,完善法律体系,确立信托制度,规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促进信托业和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共同发展上具有积极的作用。《信托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现实的信托立法,将是中国信托业规范、发展和创新的原动力。(一)完善市场经济立法体系《信托法》出台以前,唯一专门规范信托公司的法律规范是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1986 年 4 月26 日制定并通过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然而,1986 年的条例不过 33 条,并且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