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会系统集中采购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工会系统采购行为,提高工会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加强工会惩防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沈阳市政府采购办法》、《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工会)、各产业工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等使用工会资金办理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工会资金包括各级工会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工会系统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市总成立集中采购协调小组,采购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及集中采购中心。第五条 集中采购协调小组负责对工会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主要负责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及时解决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采购协调小组办公室对集中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及时扣缴违规采购资金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七条 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制定集中采购办法;按照比价、择优、节约资金、降低成本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运行效率。 第八条 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总集中采购管理规定;上报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中采购合同;组织对本单位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协助市总集中采购中心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协助市总集中采购协调小组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第三章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第九条 市总集中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采购目录(附后)和限额标准参照《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为单位价值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低于 3 万元,但同类货物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 5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第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形式:(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投标文件准备时间较长,不能满足采购急需的;(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