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汇编九江市卫生局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九江市卫生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一、审批程序公示制度本机关依法实施以下11类卫生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开公示(见附件):1、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3、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卫生许可;4、医疗机构设置100—300张病床以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5、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及注册;6、核发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8、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0、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1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只限共青、九江开发区)
二、查阅制度查阅内容l、本局行政职能科室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情况;2、本局行政职能科室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情况
主要措施l、被行政许可人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时,有关职能科室应随时提供案卷,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或拖延;2、行政职能科室将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记录按类别汇编成册,置于办公室展示并供查阅
3、在被行政许可人查阅过程中,相关责任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回答被许可人的提问和咨询
如有敷衍了事或有意回避、拖延,被许可人可以直接向局监察室反映,局监察室应立即介入和查处
三、主办科室一个“窗口”对外制度l、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本局机关确定主办科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受理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局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