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第 11 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25 年第 10 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25〕571 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25〕59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根据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 — 1 — 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25〕593 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