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商铺合同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更好地搞好市场经济,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企石商铺20号租给乙方经营使用(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含腐蚀成份物品),如有违反甲方收回商铺使用权,并没收押金处理
租赁期为3年,租期由2011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
期满可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租
二、租用商铺一间,每月租金人民币2000元正,租金由2011年9月10日起计收,每月1至10日前缴交当月租金
逾期未交租金按租金加收每日滞纳金1%给甲方
乙方逾期超过30天不交租金的
作乙方违约,押金不予退回
并追讨所欠租金
甲方随时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
三、甲方提供水电到铺内,乙方自行加装的一切水电设施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所用的水、电费及时缴交
四、乙方自己办理工商、税务等一切手续,及时缴纳交国家规定的一切费用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的房产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和承担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的结构,乙方如要改装设施或增设他物,应经甲方同意出示书面同意书
乙方不得将租赁的房产作债务抵押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的房产转租、转借给他人
七、乙方租用期间安装的水、电表,商铺内的一切水、电设施和装修
合同期满不能拆迁,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要遵守当地治安管理条例,及时申报户口,缴交治安费、环境卫生费等,同时要注意搞好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经营商品不能摆放在门前,不能占到经营,违者按城市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乙方交付押金人民币4000元给甲方,租赁期满无息归还乙方,但乙方在途中退出作违反合同处理,押金不退回,租用期未满,甲方不能提高租价和收回商铺,但如果居委会以上部门征用
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乙方无条件搬迁,不做任何赔偿
九、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