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服务业进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服务业进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法律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进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5〕7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25〕70 号)、《关于加快服务业进展的实施意见》(亳政〔2025〕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进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以引导为主,择优扶持,优先安排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行业龙头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第四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关于加快进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是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软件业、科技服务和法律咨询等;本地优势服务业,重点是城乡商贸流通业的配送中心建设、连锁配送等;农业和农村服务业,重点是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和交易平台建设,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技术服务设施等
第五条 单个项目安排资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已经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投资方式为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
(一)以奖代补
对上年度当年销售额(或交易额)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实现地方税收 200 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不含专营专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2%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贴息时间原则上为一年,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贴息率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