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陷阱(2个案例)连载:案例一、与供货商通谋获取设备价金某工程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建筑机械的融资合同,然后与建筑机械的供货商通谋以取得设备价金
工程公司在供货商并未交付机械设备的情况下,作成建筑机械的受领证书,发给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误以为租赁物已经交付,向供货商支付了物价金
其后,工程公司以租赁物并未交付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归还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这种交付义务属于观念上的交付,出租人不必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而是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时,出租人也不必到现场确认,法律以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验收证书作为交付的判断标准
一旦承租人发出租赁物验收证书,除出租人有重大过时外,应视为出租人已经履行其租赁物交付义务,即使租赁物有未实现交付,只要已发生与交付同样的事实;价金支付或租金支付,基于出租人对供应商的信用供与,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受影响
对本案例中承租人工程公司虽事实上未受领租赁物,但发生了受领证书,并交纳了一期租金,应视为出租人已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
对于工程公司与供应商采用欺诈方式为骗取货物价金而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受损害方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此合同,或者要求出租人供货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承租人违约引发的风险某年9月与12月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电子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
按合同要求,东方租赁公司从国外购进年产500万只充气塑料打火车全套设备和生产技术,及一台气罐车和生产设备的零配件,租赁给电子局
两份合同租金总额39750万日元,分六次还清,每六个月支付一次,若未能支付到期租金,应付迟延利息
合同还约定,如电子局不支付租金,东方租赁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或全部,或径行终止合同,收回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