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农村 1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 11 农村 1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11 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制度和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
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进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对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不予评级外,与本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往来、需由本行提供资信证明及自愿申请或委托本行评估资信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 本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建筑安装、综合等六类企业客户信用评价体系
综合类客户指跨行业综合经营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含事业法人)
对实施多元化经营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60%,采纳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标准值进行评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 60%,则采纳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八条 本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