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保险公司、股东、职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第四条 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运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根据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第二章 监 事第一节 监事的任免第五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保险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鼓舞保险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第七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可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二节 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八条 保险公司监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连选连任的监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报监事任职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监事表决通过;(二)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程序申报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三)公司取得任职资格核准批复后进行正式任命。监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履行监督职务。第三节 监事的职责和义务第十条 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监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监事个人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