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保险公司、股东、职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 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运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根据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 事第一节 监事的任免第五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保险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鼓舞保险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第七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可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 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八条 保险公司监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连选连任的监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报监事任职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