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25】26 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法律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 公务卡申请第三条 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
第四条 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
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
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
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选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开支范围第六条 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具体开支范围根据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 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 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 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经手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根据审批权限向领导请示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