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有很多种,建筑工程合同也是其中的一种,因建筑工程合同产生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因此闹上法庭,如果是作为被告,要提出答辩状,向法官陈述事实,维护己方的清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是怎样的呢
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2010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以下是提交法庭的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答辩人因江苏XX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
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