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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供给侧改革思维下的法律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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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供给侧改革思维下的法律权利意识在法治社会,以满足权利主体自身的意志为先决条件的本源主义永远是必要的,社会的不断变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本位的权利进行不断重新界定的过程,如波斯纳所说: 权利的内容会随社会环境而变化,但这种拥有的感受会是一个常项。所以,在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精神与权利现实态度始终都是存在的。以供给侧改革为例,它还是以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特别是还是强调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谦让,强调市场自由的重要性。但又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进展。 在当今中国,任何改革宏观目标也会对法律权利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产生影响。就供给侧改革而言,国家和政府以主动姿态供给人们的、高质量的、有经济活力支撑的、有优质经济保障的各种需要就成了法律权利的重要特征。反过来说,法律权利不但有个体的、微观的、自我的一面,而且还要有社会的、宏观的、整体性的一面。供给侧改革中的这种权利的双面性不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也是对中国特定的中和文化的一种诠释。 一、权利不但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权利既是对个人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到了现代经济社会,虽然权利的个体性是不变的,但社会的整体性、合作性、结构性才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客观基础与基本条件。所以,个人的基本权利不但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更是有关社会整体生活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秩序方面的命题。而人的社会性不但不会消弭人的自我属性,相反只会使自我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所以,个人权利也只有存在于一定的体系内才有意义,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言,提倡权利的社会性不是对什么社群主义等理论的引用,而是全面基于时代权利意识,对权利问题解决方法的思考、策略的选择、角色的定位、目标目的规划等进行通盘考虑的结果,具体表现为: 第一,权利问题意识的社会化。如耶林所说,权利的问题由权利被侵害、被抑制而引发,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侵犯权利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就是权利问题的由来。但在供给侧改革思维下,每个个体权利被损害的理由就有其社会特别性: 如新的增长动力特别是内生动力不足中所隐含的中等收入陷阱而产生的贫富分化加剧,必定破坏权利规则的平等; 结构失衡、产品老化所导致的产能过剩又肯定使权利机会压缩; 公私合作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公共服务落后又彰显着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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