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中外立法比较分析2025 年第 1 期 No
1,2025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ofGuangzhouPoliceCollege 第 75 期 Sum75刑讯逼供罪的中外立法比较分析甘益香王菁刘越峰内容摘要:刑讯逼供罪是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它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也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而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
从我国关于刑讯逼供的立法沿革来看,已经逐步走向科学化
但对比国外的立法例,分析中外关于刑讯逼供的立法差异,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刑讯逼的立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待于提高
关键词: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罪资格刑一,中国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规定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刑讯逼供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
在最早的古籍之一的《周礼》上,就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的记载
在《秦律》上有”答掠”的记载
在汉代的法律中,也有”掠者唯得答榜立”和”拷掠”的规定
南朝的梁正式把刑讯定律
开始了刑讯制度化的历史
中国最早宣布废除刑讯的法律是清末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先生即宣布:”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各类案件,一律不准刑讯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布刑讯逼供的非法化
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
虽然在法律规定内明令禁止刑讯,但实践中刑讯逼供却大行其道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过程中,一贯主张废除肉刑
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讨论,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原则,并将其上升为法律
新中国于 1957 年拟订的刑法草案第 22 稿第 210 条规定:”有侦讯,审判职务的人员在侦讯审判中使用肉刑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63 年的第 33 稿第 203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人犯刑讯逼供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79 年 2 月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