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血科(血库)得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与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得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就是医院直接领导下得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得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仔细执行《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及本省得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得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与手续,执行用血登记与查对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与签字责任制度。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得申请与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得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得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得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 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得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得协作与学术沟通。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与科研任务。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与输血治疗。第四条 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输血科一般配 5~1 0 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 200 万毫升左右配8~12 人,年用血量 100 万毫升左右配6~8 人,年用血量 50 万毫升左右配2~6 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得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得 20%。 第五条 房屋及仪器设备要求 (一) 房屋:输血科(血库)房屋应建在合适得位置,环境清洁,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水电供应有保障得地方。设配血室、储血室、办公室、值班室等,输血科还可设立血液治疗室。房屋使用面积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二) 仪器设备:输血科(血库)应配备得仪器设备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