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基本原则,参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思明区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区战略、可持续进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产学研进展,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能力。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进展规划,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二章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四条 研发资金的来源1、区、街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研发资金。2、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研发资金。3、研发资金存款利息以及历年回收的研发资金。 第五条 使用范围:1、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和转型等。 2、软科学讨论、应用技术讨论、科技培训。 3、项目咨询、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4、科技担保基金。 5、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6、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进展的项目。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思明区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科技、财政、发改、经贸、投资事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区担保中心领导组成,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审议、检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适用对象为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高端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讨论、开发、生产和经营。2、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3、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4、企业信誉良好,没有逾期未还研发资金的记录。5、对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的实施项目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优先予以安排。第五章 申办程序第八条 研发资金的申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