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吉发改投资【2025】490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法律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进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上级政府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进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可研报告、调整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法律规范和验收法律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