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法律规范(一)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意见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2、 以下纯音测听结果应列为职业禁忌证(1)双耳 3K、4K、6KHz 平均听阈≥40dB(2)各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永 久 性 感 音 神 经 性 听 力 损 失0.5K、1K、2K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25dB。(3)中度以上(包括中度)传导性听力损失;3、 内科检查结果为 II 期或 III 期高血压及器质性心脏病者亦为噪声作业禁忌证。(二)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意见—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噪声聋观察对象2、 以下三种情况结论为:“未发现职业性噪声聋改变”“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及疑似职业病,可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1)双耳听力正常曲线;(2)双耳语频听阈正常且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3)纯音测听检查为轻度传导性听力损失;(4)任一听力为混合性听力损失,其结果以该耳骨导来评价,具体内容同该条前 3 项;3、 以下结论为:“建议脱离噪声环境 7 天后复查纯音测听”---(1)0.5K、1K、2K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2)双耳 3K、4K、6K 平均听阈≥40dB;(3)噪声敏感者(指上岗前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 1 年。任一耳 3K、4K、6KHz 中任一频率听阈≥65dB);(4)纯音测听检查为中度或中度以上传导性听力损失;4、经复查确诊后,仍属于以下情况应列为职业禁忌证,结论为:“不宜从事噪声作业工种” (1)噪声敏感者; (2)双耳 3K、4K、6KHz 平均听阈≥40dB 且伴耳鸣;(3)0.5K、1K、2K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非噪声原因引起);(4)纯音测听结果为中度或中度以上传导性听力损失;(5)语言频率听力损失≥高频听力损失;(6)有家族性聋、听神经瘤、药物神经性聋、美尼尔综合征等病史;(7)II 期或 III 期高血压;(8)器质性心脏病。5、经复查确诊后,仍有以下情况,结论为“建议提请职业病诊断”—(1)双耳 3K、4K、6KHz 平均听阈≥40dB 且伴耳鸣(灵活掌握);(2)听力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26dB。(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处理意见—1、目标疾病--- 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噪声聋观察对象2、以下三种情况结论为:“未发现职业性噪声聋改变”“未发现疑似职业病”---(1)双耳正常听力曲线;(2)双耳语频听阈正常且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3)纯音测听检查为传导性听力损失;(4)任一耳听力为混合性听力损失,其结果以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