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附件 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4 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其他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指标说明及考核规则 第三条 数据传输有效率为对考核时段内可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为可控国控企业),其自动监控数据上报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完整性和数据有效性两方面进行考核的指标,定义为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的乘积。 “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将严格根据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规章、文件及标准法律规范要求,通过环境保护部统一发放的国控重点 — 48 — 污染源自动监控核心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国发软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为准。 数据传输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数据个数与应收数据个数的百分比。考核数据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流量和排放量数据,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和日数据。 数据有效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百分比。考核的数据组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测浓度、流量、排放量等数据组成的数据组,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数据组中任一数据无效则该数据组无效。 — 49 — — 50 — — 51 — 第四条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以每年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基础,组织辖区内市、县环保部门结合排污申报年度汇审结果,遵循已有技术标准及法律规范,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将不适宜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企业名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确定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等须及时录入国发软件的基础数据库系统并传送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环境保护部将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并通知省级环保部门。经确认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由管辖环保部门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