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精选多篇)第一篇: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理 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理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登记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95 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 第一条 办理机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部分在全地区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假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如村民小组等 )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 ,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假如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别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l、在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