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得长远进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得建设,法律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得财务核算管理与监督,确保企业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25】369 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25 第 81 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得会计核算方法采纳《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得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得有独立法人资格得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前期准备工作第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批复得平朔公司进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得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得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得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得开工报告等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得设计、施工、监理与设备采购等,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
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 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得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 合同中得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与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得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
第三章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 建设项目得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进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与进度进行编制
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得投资计划与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得顺利完成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第十条 根据批准得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得《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基建期发生得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