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程序违法的现状分析探究行政程序违法的现状分析探究,借鉴国外做法提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必须走向程序化是行政法治的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
本文探讨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在此基础上与实体违法进行了比较,最后借鉴国外做法提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进行司法审查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经历若干步骤,实行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完成的过程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法律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想的影响,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重视行政程序,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常见的程序违法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即某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依行政法规规定的步骤进行,但行政主体违法而未实行或履行相应的步骤
法律通过规定行政程序以法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轨迹,为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程序性义务,作为行政主体必须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体不能遗漏、疏忽法律预先设立的行政程序而进行活动,否则势必会侵犯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影响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即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行为而构成的违法
行政程序是由若干个步骤、阶段在时间上延续所构成,如同链条一环紧扣一环,从而保证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顺利进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颠倒,即行政主体不能先进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进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则将会导致行为无效
即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当实行某种法定形式而未实行,或实行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构成程序违法
随着行政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行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严格,一方面是为了监督行政主体的执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由于我国的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