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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代理概念的发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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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代理概念的发现与进展德国民法代理概念的发现与进展 [提要] 1866 年德国法学家保罗·拉邦德对委任与代理权授权所作的“抽象”区分理论,被称为法学上的发现。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采纳了该学说,但就代理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探讨,并没有因为立法的选择而停滞。20 世纪以来,德国民法界就代理的本质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有了突破性的认识,弗卢梅与梅迪库斯的观点尤为值得关注。 关键词:代理;代理行为;法律行为 本文为河北工业大学 2025 年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代理概念的试错观察与论证”的成果;课题组成员:叶于博、王新迎、张浩健、连志华、张继县、刘毅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 年 12 月 15 日 有学者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同等性质对待,已经影响到了代理及其相关制度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设计上的适当安排,因此有必要追本溯源就相关制度的概念及其本质予以澄清。实际上,代理及其相关概念在理解上的混淆,早已影响到了我国的对内对外贸易往来、司法实践及法学教学。 一、代理权授予的发现历程 (一)罗马法上的代理。古希腊的法律已经进展了以合同为基础的直接代理的一般概念。而在罗马法上,合同代理制度(委任合同)的形成极为缓慢,没有得到充分的进展。原因在于罗马经济的家族特点。罗马经济以家族为单位,主要由奴隶和家族成员进行商业活动,因为家庭成员获得的财产自动地归属于家长。在这种经济状况下,没有必要充分进展合同代理制度(委任合同)的概念。代理的概念出现在查士丁尼时期和后查士丁尼时期。它来源于作为万民法那一部分的古罗马执政官法。在古希腊的法律概念的影响下,罗马法不得不承认代理人和店员的行动。代理人是自由人,往往是已经被解放的奴隶,是维护贵族家庭利益的总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对于罗马人的法律生活而言,代理,虽然不是什么陌生的现象,但是对代理现象的思想,在罗马社会私法交易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债之契约”领域,一直没有建立直接代理制度。既然在交易制度上没有一个独立的代理概念,代理权理论自然也没有进展的空间。 在中世纪,由于商业需求的压力,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及教会法进展了代理人制度。然而,直到格劳秀斯时代,大陆法上才开始出现代理理论。格劳秀斯在其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写道:代理人的权利直接来源于本人,他的行为基于本人的委任。在罗马法上,作为代理人的自由人一律向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这一理论是:契约仅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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