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摘 要: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法律实施的具体延伸
私人执行相较于公共执行有其自身的优势,并已经成为反垄断法执法的潮流
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私人执行制度,其立法也相对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经历了诸多困难
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私人执行制度,但是内容还过于原则,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厘清
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实际情况对该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原告资格竞争文化 1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 1
1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界定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
反垄断法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反竞争行为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的行为;一般认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特点是动用公共财政资源和权力资源,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集体等公共利益
而私人执行则是利益受侵害的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也称为私人实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狭义上,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是指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而在广义上,私人执行则是指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反垄断法律法律规范对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干预、诉讼、裁判、制裁和监督等活动
这样,广义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不仅仅包括私人损害赔偿诉讼,还包括私人想主管机关举报或控告反垄断违法行为以及私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这些都可能引发反垄断主管机关对违法主体进行调查、处理及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由此可见,广义上的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并不等同于私人诉讼,私人诉讼只是私人执行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但同时也是其最主要的一种途径,两者在实体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遭受反竞争行为侵害的私人主体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