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件中微小企业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而蒸湘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已成为继买卖合同纠纷之后的第二大案由,而其中因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而引发的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今年一到三季度,蒸湘法院审理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多达180件,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件受理60件,审结56件,占民间借贷合同—件30%
在审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目前有着三种不同的做法,各审判人员在理解、适用法律上观点各执一辞,并产生混乱和分歧
现亟待上级法院予以明确,统一认识、消除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理由是: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过金融审批手续后,其具有金融从业资格且款项合法,公司在不扰乱—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从事金融活动,并以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在借款合同形式内容均合法的前提下,无论放贷对象如何,均可认定为有效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应当如实的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区别对待
理由如下:我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宗旨进行了限定,即是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故其虽然和借款人达成了合意,签订了法律规定,但其只能限定于农业生产,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包括所有的小微企业
故应当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的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进行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