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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律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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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律师权利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律师权利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以往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诸多问题设置了新的保障制度,大大拓展了律师权利的范围,为实现刑事辩护的有效辩护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但也有人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之处不明显,退步之处反而更多,为了回应上述两种看法,笔者特撰此文,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 新刑诉法 刑事诉讼程序 律师权利 作者简介:郑艺娟,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257-02 2025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部分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聚焦了公众的视线,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在众多的讨论中,针对律师权利是进步亦或倒退,每个人都有自己独到的看法,有公众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权利的保护上,是个巨大的进步,相较与以前的修法(1979 年刑事诉讼法和 1996 年刑事诉讼法),达到了让人眼前一亮的效果。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在公权力的行使面越来越广,干涉程度越来越深的今日,仅仅规定如此的律师权利有纸上谈兵之嫌,退步之处远远大于进步之处。这两派看似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观点,在笔者看来,仅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进步派是从历史的、纵向的角度看问题,且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抱乐观主义态度。而退步派则是从比较的、横向的角度看问题,且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抱批判的态度。笔者以为,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律师权利既有进步之处,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 一、从模糊定位到清楚规定,审前辩护人性质的确定 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最有效的武器就要数辩护制度了。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与是否缺位意味着辩护人能否合法、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这就明显区别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在潜意识中,侦查机关往往会把律师置于自己的对立面,认为律师在消解侦查机关的权威的同时也阻碍了侦查的进程,给侦查的进一步深化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允许律师获得太多的权利,假如有权利,那也仅仅是一种纸面上的宣示,无法在实践中的到落实。辩护制度在侦查阶段的缺位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这使得律师不能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更无法主动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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