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装 备 部第 13 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25 年 12 月 14 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2 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5 号)同时废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 李毅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 常万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讨论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讨论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讨论活动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进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舞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