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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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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展,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企业的经营扩展的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但是因市场经济变化、参加借款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借款纠纷案件日渐呈上升趋势。本文就借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具体展开论述,希望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健康进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防范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货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因其主体的特别性,相比于其他借款合同,具有明显的特点,以自然人借款合同为例,具体差异如下: (1)有偿性: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可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非无偿无息。而自然人借款合同与此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为无偿合同。 (2)要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37 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自然人借款合同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采纳口头形式等。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210 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 二、借款纠纷产生原因 (一)市场变化原因 作为企业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巨额款项目的是为扩大经营,但是因为市场经济变幻莫测,投入和产生未成正向比例,从而导致债务不能偿还。 (二)金融机构方面原因 1.对借款人偿债能力审查不严 实践中,每个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都要在程序上对借款人的资质、资产状况等进行审查。但有的金融机构只是流于形式、表面程序上的审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际偿债能力并未进行实体评估、考察。再加上人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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