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法律规范(条文说明)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法律规范 条文说明 1 范围 1.1、1.2 考虑到目前国内加油加气站的现状,为满足深圳市对 LNG、L-CNG加气站建设的要求,特组织编制本法律规范。本法律规范适用于 LNG 加气站、L-CNG 加气站、LNG/L-CNG 加气站、LNG、L-CNG 撬装加气站及 LNG、L-CNG 加气站和加油站的合建站这几种建设形式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1.3 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到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法律规范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法律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法律规范执行;本法律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法律规范编制中,所列出的主要引用文件是本法律规范编制的依据和应遵照执行的相关条款。 1 3 术语 为本法律规范编制的专用名称的表叙,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4 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 4.1.3 防止 LNG 储罐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可能产生 LNG 和低温天然气流淌或散发到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引发二次事故。同样,站内地下管沟和电缆沟须用干砂填充,严禁设置封闭式排放沟。 4.1.4 因为一级站储罐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对周围建、构筑物及人群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有害影响也较大,站前车流量大会造成交通堵塞等问题,所以本条规定在深圳市中心城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对于城区的边缘地带、城际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可建一级站。同时,在这些地区提高加气站 LNG 储罐容积,符合今后 LNG 货车的进展需要。 4.1.5 LNG 加气站可与 L-CNG 加气站联合建站,以满足各类天然气汽车加气的需要。两站合建,两类加气系统可合用卸车装置、LNG 储罐、供配电、消防等设施,有利于节约投资、减小用地、方便加气、提高加气站经营效益等优点。 在城区边缘地区、城际公路及公交车场、大型运输厂矿等需建的各类加气站可与加油站联合建站。 4.2.1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综合考虑的因素: 一是加气站设置的规模与周围环境条件的协调; 2 二是依其汽车加气业务量; 三是 LNG 储罐的容积应能接受进站槽车的卸量。目前大型 LNG 槽车的卸量在51m3 左右。 加气站 LNG 储罐容积宜按 1~3 天的销售量进行配置。 LNG 单罐容积的大小所产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甚至高于总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