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法律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 279 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2025 年第 4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25〕52 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25〕5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第七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第八条 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实行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 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 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 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四) 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