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合同甲方:合同编号: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乙方:签订日期:年__月—日法定代表人:一、合同的目的为更好地实现甲方所产生炉渣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实现炉渣再循环利用、变废为宝,甲乙双方就甲方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综合利用合作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二、声明和保证乙方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如下:1、乙方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权签订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经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其签署及递交本合同,以使其受本合同的约束
3、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并不违反乙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任何乙方已经签署、递交及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其他义务或任何其及其财产受管辖的法律规定
乙方确保已取得合同所涉炉渣利用项目建设、炉渣运输及经营的相关资质
5、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针对其的任何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其它法律程序
三、合作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2、项目范围甲方所产生的全部炉渣
预计每年产渣万吨,但甲方不因所产生炉渣量的波动或不稳定而承担任何责任
3、费用支付:乙方每年向甲方银行转帐支付炉渣收益费用人民币元(含税),即乙方每季度向甲方银行转帐支付炉渣收益费用人民币元(含税),于每季度的首月3日前银行转帐一次性支付完毕,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银行转帐支付第一季度的炉渣收益费用人民币元(含税)
4、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乙方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违约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当中扣除,并通知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确保所提供的炉渣自甲方焚烧炉出渣机所产生,但甲方不保证提供给乙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