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交易中心入驻协议甲方:石油交易中心乙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石油及制品经验企业广利,规避风险,堵塞管理漏洞,促进辖区是石油及制品经验企业健康进展,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25 年第 2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石油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石油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经营石油及制品的经营企业,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石油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入驻企业,必须遵从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公司所涉及的所有参加人,必须遵从知情,自由,自愿的原则
参加人签字:法人 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_ 安全员 ________ 监事 ______________财务负责人 ________ 经理 ______________以上签字须本人亲自签字,如需代签,需注明
代签人担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一条. 在石油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石油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 300 万以上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石油企业,范围确定为从事成品油(含燃料油)、天然气(压缩的、液化的)、石油液化气、原油及石油制品经营业务(不含仓储和运输)
第三条. 在石油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石油企业,税收负担率必须不低于本市该行业当年税赋预警下线
第四条. 每年六月份,区经发局、财政局、招商局会同企管中心对石油企业的上述条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准入条件,予以清退,责成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或迁移手续,提前安全监管部门回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一条.对存在虚开发票嫌疑的石油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调整其发票版别和发票供应量
第二条.石油企业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商品名称及法律规范型号必须与购进商品名称要一致,严禁变更商品名称对外开具
石油企业购入油品时,必须要求对方开具有二维码识别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