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返还及利息计算整理人:许斌龙律师案情简介;2008年7月16日,某某公司与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签订《广东省省道那水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联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广东省省道那水线(S281)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工程地点为茂名市七迳一那霍
第二条约定工程的承包方式实行大包干(包工包料),工程内容为设计图中路基、路面、(桥梁另定)、涵洞及附属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
第三条约定工程造价暂定8000万元
第四条约定,总工期为14个月,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开工,至2009年12月30日竣工,按工程指挥部发出进场施工通知书日期为准,以上时间为计划时间,竣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标准确定,开工前十五天,签发进场施工通知书
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向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缴纳保证金160万元,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由某某公司分两次打入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账户后该合同即生效,第一次在2008年8月28日打入80万元,第二次在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给某某公司进场通知书后打入剩余80万元,工程竣工后该保证金160万元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给某某公司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若工程不能保证某某公司正常进场施工,则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应立即无条件退还保证金160万元给某某公司
2008年7月28日,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出具两张收到某某公司共计80万元广东茂名公路工程人工保证金的收据
2008年8月28日,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又出具收到某某公司再交纳的80万元广东茂名公路工程人工保证金的收据
2008年8月29日,长城工程公司重庆工程局向某某公司出具《进场通知书》载明:茂名那水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定于2008年9月17日正式动工,希望某某公司完善好进场前的各项手续及机械设备等工作,依时进场
2010年11月29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