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法律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就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得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与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与其她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得护理级别与医师制订得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与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得规章制度、护理法律规范与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医院得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保证护理质量与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 确定患者得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得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得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得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得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得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 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得患者;(七)其她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得患者、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得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得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得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得患者、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得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得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