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进展与启示论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由联邦地方法院处理。作为州立法的产物,哥伦比亚特区及 50 个州司法系统中均设有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分庭等少年司法组织,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角度看,其普及全国,大体覆盖到了每一个郡县。今日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进展与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后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逐渐分离,并进一步进展完备起来。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审判组织、管辖范围、程序保障等均具有一定的特色,这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基本启示:未成年人司法不仅“”包括对 罪错少年 的特别惩戒与保护,更应包括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以理性的儿童观为基础,通过司法与福利制度的合理功能分区与合作,在亲权不明、监护存在纠纷或失当时启动民事司法程序,通过专门法院的审理促成监护功能的实现,以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启示。 论文正文: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进展与启示 多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结合各国的一般用法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下亦称少年司法制度)实践更多地体现出刑事化倾向,国内学者对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讨论也较多侧重于未成年人司法中少年犯罪与保护性司法的讨论,但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 罪错少年 的特别惩戒与保护,少年法院也绝不应成为单纯的 初”级刑事法院 ,[1](p393)我们亦应关注域外少年司法较为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另外一极,即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在完善的福利体系支撑之下作用更深远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进展,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基于此,笔者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就其源起与进展作一分析,以试图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逻辑参考。 为了讨论内容的统一,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概念作一界定。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依据一国立法未达成年年龄标准的人。而根据《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一般称为儿童。所谓“”“”少年 ,当今各国立法大都倾向于为其规定 年龄区间 ,如英国《儿童及少年法》规定8 周岁以上 17“”周岁以下的人为少年, 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