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迟延履行的适度容忍义务——江苏泗洪法院判决赵某与侯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迟延一天还款,应根据案情综合判断出借人有适度的容忍义务,以维系日常交往或经营活动的稳定性,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应认定为违约
案情原告赵某与被告侯某为同事关系
2011年8月22日,侯某向赵某借款13万元
2012年11月18日,赵某与侯某达成还款协议,并由被告尹某提供担保
该还款协议约定:侯某从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还款3000元,打入赵某银行卡;如侯某有一次未按约定每月归还借款3000元,赵某将向侯某、尹某要求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
2012年12月31日侯某向赵某银行卡打款3000元
2013年1月2日,原告赵某以侯某逾期还款为由要求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2
侯某辩称,自己没有故意违约的意思,一直在积极还款,只因赵某起诉,而暂时没有还款
在诉讼过程中,侯某于2013年6月18日还款1
8万元,后按月继续每月还款3000元
裁判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与侯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也合法有效
依据协议内容,双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偿还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应理解为每月月底前
另外,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也要具有宽容的心态,以减少冲突和争执,形成良性的和谐关系,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
侯某于12月31日还款3000元,不违反按月还款目的
侯某在诉讼中依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虽然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违反当事人约定按月还款的目的,也应在原告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侯某构成违约
遂判决:驳回赵某对侯某、尹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迟延一天还款能否构成违约”
如机械按照合同的约定,则能得出违约的结论,但本案被告在第二天即主动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