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告的质证权论刑事被告的质证权 【摘要】 质证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关注质证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开展了广泛研讨。本文分析了刑事被告质证权的概念,阐述了我国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刑事被告质证权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质证权;刑事诉讼;完善 为了维护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权,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被告人的质证权。质证权最初形成于罗马法时期,其后经历了艰难的进展历程,近代以来,随着对人权保障观念的不断增强,质证权才得以全面进展。保障刑事被告的质证权,对于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学者虽然对刑事被告质证权进行了广泛研讨,但是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相关理论还很不成熟、不完善,尚未形成理论体系。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刑事被告质证权讨论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完善刑事被告质证权。 一、刑事被告质证权的概念 对于质证的概念,学者们都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对与证人证言有关疑难问题,以提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的诉讼活动。”有的学者认为,“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证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出席法庭审判,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询问的一项基本权利。 质证权与刑事正当程序息息相关。刑事正当程序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首先将刑事正当程序写入宪法,具体规定在其宪法第五条至第八条修正案中,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大陪审团审判、公开与及时审判、禁止一事多罚、禁止残忍与非常处罚,被告知指控理由并对质证人、在法庭保持沉默并获得辩护律师等权利。我国宪法并未对刑事正当程序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把它留给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处理。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当程序的规定不是很完整,尤其是没有规定被告人的质证权。因此,我们上面讨论的质证权的概念,是就法理意义上而言的。 刑事被告的质证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第一,出席法庭审判的权利。该权利也被称为到场规则,是指控诉方、控方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判时有权也必须亲自出席法庭。该规则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到场,二是控方及其证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