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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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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论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摘 要 近年来,陕西煤化建设集团在企业快速进展的同时,相关合同数量也呈现逐年递增态势,由于受专业素养、能力等因素制约,集团合同风险,特别是下属二级单位的合同风险也不断显现,针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 关键词 陕西煤化建设集团 合同问题 应对措施 作者简介:吴立刚,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37-03 陕西煤化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建设集团)自 2025 年 12 月成立至今五年来,抓住外部良好的市场机遇,在陕西煤化集团的大力支持下,外树形象,内强素养,进展势头强劲,集团施工规模不断扩大,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营质量显著提高。 与此同时,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建设集团进展中发挥出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建设集团对外承揽工程、采购设备材料、选择劳务分包队伍、聘用员工、进行工程结算等各类经济业务的不断增长,相关合同数量也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作为一个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大量合同从考察、评审到签订的相关工作实际由建设集团下属各二级单位来完成。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从根本上堵塞合同漏洞,降低法律风险。 一、合同订立主体应当适格,不得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建设集团及其下属各二级单位所设立的项目部属于企业临时派出机构,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项目部以其自身名义订立的合同显然不能完全承担责任。以项目部的名义订立的民事合同,一般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必须得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上级单位对合同效力进行追认。 为法律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建设集团涉及工程合同订立必须以法人单位名义订立;劳务合同经双方同意,可以分公司的名义订立 ;其他合同应当根据建设集团制度规定,至少以分公司名义订立合同。 2.从几年来的实践看,由于建设集团及其二级单位派出项目部管理人员主要从事施工生产管理,法律知识欠缺,加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所订立的合同往往只注重实质内容,在法律法规规定条款方面不够严密,极易掉入对方设计的合同陷阱,为了从根本上降低法律风险,建设集团及其所属各二级单位都不宜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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