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欺骗性讯问的法律界定论欺骗性讯问的法律界定 摘 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严禁以欺骗的讯问方法来收集证据。但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的特别性、侦查活动的对抗性,使得欺骗性侦查谋略在整个侦查活动中的运用成为一种必要,因此,侦查讯问应该对欺骗性讯问具有一定的容忍度。本文认为,根据我国国情,一旦对侦查讯问中的欺骗手段提出容忍条件,将不利于非法讯问的有效控制,而应从欺骗性讯问的法律界限入手,对侦查讯问中的欺骗性讯问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关键词 侦查讯问 欺骗 法律界定 作者简介:刘宇松,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老师,助教,讨论方向:审讯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20-02 近年来,法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 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和修改的建议。对前者刑讯逼供的看法较一致,都赞成对其绝对禁止,对通过刑讯逼供而猎取的证据应当坚决排除。对后者严禁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猎取证据,目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欺骗性讯问它不直接作用于被讯问人的身体,主要是通过侦查讯问策略的巧妙运用,以言语的方式来实现侦查目的。只要运用得当时,不会让被讯问人丧失意志自由,由此得来的口供也未必虚假,至少比刑讯猎取的口供虚假的概率要少的多。因此,法律应该对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容忍条件。但就目前来看,容忍条件的确立就是百家争鸣了,大多都是通过被讯问人自由意志不受到扭曲、通过举例、通过考虑被讯问人具体情况等影响因素来说明问题的。这些说明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浅显易懂地说明白一些笼统的问题,缺点在于不够严谨,一旦作为法律条文出现,让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无法控制合法猎取证据与非法猎取证据的界限,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就我国国情来看,还不能从法律的途径对欺骗性讯问提出容忍条件,而应从界定欺骗性讯问入手,明确欺骗性讯问的法律定义。 一、欺骗性讯问容忍条件不宜提出的原因 从我国审讯的进展历史来看,欺骗、威胁、刑讯逼供等手段有着久远的历史,它们产生于奴隶制时代。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欺骗、威胁、刑讯逼供等手段为法律所确认,并作为公开、合法的审讯方式为历代封建王朝所用。可见,如今许多非法猎取证据的手段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外,还受到庚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在这种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