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之法律边界论消费者权之法律边界 摘 要: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利冲突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与边界,确立消费者权法律边界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权利冲突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过错责任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济自由平衡保护的重要机制,特别消费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也应遵循法益衡量规则
关键词:消费者权;法律边界;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
3969/j
1001-2397
文章编号:1001-2397(2025)04-0108-09 在现代社会,赋权于弱势消费者已成为必定趋势,但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自由是可贵的,但自由有条件又是确定无疑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有一个相对的限制,离开了这种限制,基于这一权利的期待利益就不会转化为现实[1]
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考察,消费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消费者权消费者权属于经济法的特异性范畴,区别于民事权利与公民权利
作为组合性权利范畴的消费者权包括 10 项权利: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反悔权、信用权、方便救济权、受教育权、批判监督权、结社权、参加权
(参见:钱玉文
消费者权的法律解释[J]
法学,2025,(8):112
)在本文中,“消费者权”与“消费者权利”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仍然要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从而使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主要环节的市场经济循环得以可持续进行
作为处于结构上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为了充分实现其生活消费的目的,享有一系列受法律倾斜保护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其限度,不能无限扩展,以至于阻碍到他人的(经营者)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经营者并不是纯粹的义务主体,他也享有经济自由与财产权利
消费者应当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的行使应有必要限制,过度维权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