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管理制度制度名称财产清查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 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 3 条 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 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② 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③ 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3.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 2 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第 4 条 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 5 条 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第 6 条 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1.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或投资进展部负责清查,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清查
2.库存材料物资由物资部负责清查
3.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由营销部负责清查
4.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