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失效日期】【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布日期】.12.19【时效性】有效【实行日期】.02.01【正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7 月 11 日第 7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工程质量,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顾客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要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关于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要内容是对参加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原则状况进行监督。详细内容涉及: (一) 对建设单位有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 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顾客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有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 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状况进行监督; (五) 受理单位或个人关于通信工程质量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根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 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重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引;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对跨省通信工程组织、协调有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行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加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解决;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议...